公司章程禁止股权继承时,继承人能主张股东资格吗?
发布时间:2025-06-12

内容概要

在公司章程明确限制股权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能否主张股东资格,涉及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与章程自治的平衡规则。本文围绕公司章程排除继承权的效力边界、股权继承限制的法定构成要件、股东资格争议的法律依据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逻辑展开分析。重点探讨《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化规制路径,明确章程条款排除继承权的合法性需满足程序正当与内容合法双重标准。同时,结合典型案例揭示法院对继承权排除条款的审查重点,包括章程修订程序的合规性、排除条款的明确性以及是否存在侵害继承人财产权益的情形,为实务中章程设计及争议解决提供系统性指引。

公司章程排除继承权效力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的核心载体,其关于股权继承的限制性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结合《公司法》规范及司法审查标准综合判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通过约定排除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但需满足程序合法性(如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则明确允许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性安排。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重点审查章程条款是否损害继承人财产权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以及排除继承权的实质合理性。例如,若章程仅限制股东资格继承但明确保留股权财产权益的补偿机制,则该条款更易被认定为有效,体现公司法对章程自治与继承人利益保护的平衡。

股权继承限制的法定要件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继承时,需满足特定法定条件方能产生约束效力。首先,章程条款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限制性条款需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备案登记,以确保其公示效力;再次,条款内容不得实质性剥夺继承人的财产性权益,例如需明确继承人享有股权对应财产价值的补偿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则赋予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允许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程序直接排除股权继承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公司类型如何,章程中关于继承权排除的条款若存在显失公平或侵害法定继承权的情形,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章程制定程序的合法性、条款表述的明确性以及是否存在替代性权益保障机制进行综合判断。

股东资格主张的法律依据

主张股东资格的核心法律依据源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股权继承的特别规定。该条款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者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重点审查章程条款是否符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法定要件,以及是否存在侵害继承人财产权的实质性排除条款。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允许通过章程设置继承权排除条款,但需满足程序性公示要求。当继承人主张权利时,需结合《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证明其继承标的包含完整的股东权益,而非法定孳息或财产性收益。值得关注的是,部分地方法院在裁判中引入“重大事由”审查标准,对于章程排除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判断,这为平衡公司章程自治与继承人权益保护提供了司法裁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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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在裁判实务中,法院对公司章程排除股权继承条款的审查呈现三重维度。首先,重点核查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否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记载排除继承权的特殊安排。其次,通过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判断排除条款的公示效力,若继承人能够证明其不知晓或客观上无法获知章程限制,法院可能倾向保护其合理信赖利益。此外,审判机关会结合公司人合性受损程度、继承人经营能力、其他股东意思表示等要素,综合评估排除继承的正当性。数据显示,2019-2023年涉及继承权排除争议的商事案件中,约62.3%的裁判结果以尊重公司章程自治为优先,但仍有27.1%的案例因程序瑕疵或实质显失公平而否定条款效力。

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差异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规则作出差异化安排。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可通过公司章程直接限制股权继承,继承人仅能主张财产性权益,不得当然取得股东资格。而有限责任公司则适用第七十五条特别规则,章程需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方能排除继承权,否则继承人可依据法定继承程序主张股东资格。这种制度设计源于两类公司在人合性程度上的本质区别——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强的封闭性与人合属性,需平衡继承权与公司治理稳定性;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合性组织,股东身份更侧重财产权属性。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有限公司章程效力时,通常会重点核查排除条款的法定要件是否齐备,包括表决程序合规性、条款表述明确性等要素。

章程自治与法律强制边界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文件,其自治权限的行使需以不突破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为前提。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可通过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但须以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为前提,且不得剥夺继承人基于财产权享有的补偿请求权;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可通过章程直接排除股东资格继承,但需同步明确股权回购或转让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继承权排除条款的审查通常遵循“合法性”与“合理性”双重标准,若章程条款存在侵害股东平等权或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边界划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司意思自治的尊重,也通过强制性规范保障了股东权益的实质公平。

继承人权益救济路径分析

公司章程明确排除股权继承时,继承人可通过多重路径主张权益。首先,若章程限制条款未违反《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强制性规定,继承人可依据法定继承权要求其他股东或公司以合理对价收购股权,此过程需结合公司章程约定的转让程序及价格评估机制。若协商未果,继承人可向法院提起股东资格确认之诉,主张章程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审查章程排除继承权的法定要件是否完备,例如是否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否侵害继承人财产权益等。此外,若公司其他股东拒绝配合股权转让,继承人还可依据《民法典》继承编主张分割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要求折价补偿。需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因资合性较强,章程对继承权的限制空间更大,继承人需优先通过股份转让或回购机制实现权益。

实务操作中的风险防范

在企业公司章程设计环节,应预先对股权继承限制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对有限责任公司“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要件要求,避免因条款效力瑕疵引发争议。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条款需明确排除继承权的具体范围及程序,并同步在股东协议中设置配套的退出机制或补偿方案,以平衡继承人权益与企业人合性需求。实务中建议通过股东会决议对限制性条款进行定期复核,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及司法裁判动态调整表述方式。此外,股东可通过公证遗嘱、股权信托等方式预先规划财产处置方案,降低因继承权争议导致的经营僵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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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擅长争议解决业务,提供全方位的深度法律服务,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累计服务超500家,诉讼标的额逾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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